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51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资料图片)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江苏高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9)苏民终1405号),驳
回上诉人周介明等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诉讼请求,
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
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
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
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
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
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杨兴
志支付10,500万元转让款及清偿9,164.4万元本息债务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亦
无权要求杨兴志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郭茂、再升科技、中盛鑫瑞、卢文立
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周
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175,000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负担。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9-068)。
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
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
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5)。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高院出具的(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院认为,鉴于周介明等四人最终是与杨兴志签订的2018年3月31日的《
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是将股权转让给杨兴志,而之前的协议已经通过签订
《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方式予以处理,故本案仅根据2018年3月31日的
《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判决由杨兴志承担本
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周介明等四人应向西
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的本息金额支付责任。江苏高院对
于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再升科技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
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周介明等四人
要求再升科技、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并出具(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周介明等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诉讼
请求,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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